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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执民字第2463-3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与陈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2463-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65475518。法定代表人谢薇。被执行人陈红,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特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红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五里塘苑11幢1单元1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利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