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07号
原告:赵贝磊,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杨俊华,住所地伊宁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贝磊诉被告杨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贝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喻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