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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07号

赵贝磊诉杨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贝磊,杨俊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07号

原告:赵贝磊,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杨俊华,住所地伊宁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贝磊诉被告杨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贝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喻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