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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94-1号

叶肖仪、梁淦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肖仪,梁淦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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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叶肖仪,女,汉族,1979年2月26日,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陈展林,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明恒,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淦雄,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叶肖仪与被执行人梁淦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2920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590.26元,并需承担案件诉讼费3813元、执行费4347元,以上合计300835.2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淦雄的银行存款300835.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