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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241号

周天真、杨岩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天真,杨岩锡,彭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周天真,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杨岩锡,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彭小兰,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周天真与被执行人杨岩锡、彭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84722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在江苏常熟及四川德阳有相关财产,本院已发委托调查函致当地法院,至今未回函;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9月1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岩锡有七处房产,上述七处房产均坐落于陶山镇街路村(产权证号分别是:00300046、00300916、00300915、00299542、00300910、00300912、00001820,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被执行人彭小兰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4月14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岩锡、彭小兰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正在和解,由于涉及金额较大、暂时予以程序终结,也暂不要求法院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故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和两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中,要求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唐乔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