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雄,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松来。
上诉人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