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43号原告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茂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东,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仁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1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9.5元,由原告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辉
人民陪审员 黄锦政
人民陪审员 罗 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裴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