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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39号

孙乐胜与平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乐胜,平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39号原告孙乐胜,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平志军,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原告孙乐胜诉被告平志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平志军驾驶的冀D×××××重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平志军驾驶的冀D×××××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