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39号原告孙乐胜,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平志军,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原告孙乐胜诉被告平志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平志军驾驶的冀D×××××重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平志军驾驶的冀D×××××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