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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888号

中国邮政储���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徐鑫、张艳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许鑫,张艳君,韩丹,吴敏,关耀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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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

负责人:贾彦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许鑫,男,1981年2月7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张艳君,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韩丹,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吴敏,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关耀冲,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开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10月22日前给付贷款93999.9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