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020号
原告:张恩伦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张恩伦,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朱士有(曾用名朱士友),男,194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健,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伦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朱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伦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对被告朱士有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恩伦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丽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