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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88号

谢华林与刁勇、郭朝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华林,刁勇,郭朝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谢华林,男,生于1980年8月10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0********。被执行人刁勇,男,生于1974年7月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被执行人郭朝娟,女,生于1981年10月23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1********。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刁勇、郭朝娟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8楼8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权305XXXX;使用权面积:120.67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