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财保1号申请人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4号7单元7-2室。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中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王朝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有药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1420294元,担保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保证。武汉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武汉垣隆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有药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25294元(含保全费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新华
审判员 熊 莉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