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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534号

徐春韵与朱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春韵,朱健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534号原告徐春韵,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朱健健,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韵诉被告朱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春韵负担。

审 判 长  卢桢干

审 判 员  杨付征

人民陪审员  周中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