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534号原告徐春韵,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朱健健,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韵诉被告朱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春韵负担。
审 判 长 卢桢干
审 判 员 杨付征
人民陪审员 周中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