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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374号

江平与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平,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江平,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杨先文,主任。申请执行人江平与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欠款112000元、资金利息255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江平尚未受偿的债权112000元、资金利息25536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江平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