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63-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翠。被执行人颜凤根,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金翠诉被执行人颜凤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沈吉太助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