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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863-2号

刘金翠与颜凤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翠,颜凤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63-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翠。被执行人颜凤根,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金翠诉被执行人颜凤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沈吉太助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