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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民委员会与开原市庆云堡镇红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予受理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

负责人:毕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志斌,男,1964年10月5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姜再权,开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民委员会因与开原市庆云堡镇红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立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民委员会上诉称,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立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

二、由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红鹰

审 判 员  宋 贵

代理

审判员  高 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国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