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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21-2号

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与孙京杰、董素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孙京杰,董素贞,孙仁江,孙守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办后甘棠村。法定代表人姜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京杰,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董素贞,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孙仁江,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孙守中,个体经营者。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坊峡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素贞、孙仁江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世平

审 判 员  于志明

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