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4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绿水华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绿水华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帐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帐号:)存款中的530,0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中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