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立行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XX庆,男,汉族,1938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再审申请人XX庆因与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庆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合法拥有的私房,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结束数年后,以国家经租为由被收归国有。申请人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时才知道房屋被收归国有。而该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始作俑者是建设部(85)87号文件,即《关于城市私房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声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归国家所有”。但该文件既未报请全国人大立法,也未经国务院授权,并且违反《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认定违宪违法。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涉及落实私房政策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XX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XX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焱
代理
审判员 何成龙
代理
审判员 林 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