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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保3号

杨定全、何静等与陆堂清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定全,何静,田济怀,陆堂清,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保3号

原告:杨定全,男,生于1962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静,女,生于1979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济怀,男,生于1976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堂清,男,生于1952年7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观化乡杨家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陆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定全、何静、田济怀与被告陆堂清、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定全、何静、田济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陆堂清、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定全、何静、田济怀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陆堂清的个人资产在8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二、对被告雅安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领取的补偿款7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雅琴

人民陪审员  胡咏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