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执45号

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阮周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阮周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阮周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4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周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周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周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阮周通(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75的存款人民币446264.5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