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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2242号

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2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220室。法定代表人曹双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第【8】层办公室【821】房间。法定代表人应书岭,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3层商业。法定代表人应书岭,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祥游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55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祥游公司的上诉理由是:第一,原审裁定确定管辖权的唯一依据在于原审被告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晨星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但上诉人祥游公司仅为被诉侵权的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起诉证据无法证明祥游公司在北京实施了任何侵权行为,又无法证明祥游公司实施了任何与涉案游戏运营相关的行为,即无任何证据证明祥游公司与北京晨星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审法院简单地以是否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查内容,对于祥游公司的管辖异议关键理由不予评述和审查是错误的。第二,祥游公司未在北京市朝阳区实施任何涉案侵权行为且与北京晨星公司之间并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仅指控祥游公司为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未主张祥游公司任何参与游戏发行、运营的行为。祥游公司作为在上海注册的软件开发公司,显然未在北京市朝阳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软件的开发以及软件的运营通常而言是各自独立的行为,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祥游公司与其他原审被告有任何关联关系,也未证明祥游公司与其他原审被告之间有主观意思联络或客观共同行为。因此仅以管辖权异议阶段的有限事实查明能够确认祥游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第三,祥游公司在上海市虹口区注册成立并持续经营,上海市虹口区是祥游公司的住所地,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法院查明事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审理本案的适格法院。综上,祥游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北京晨星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是被告住所地,而非侵权行为地,故无论祥游公司是否在北京市朝阳区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均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院的管辖权。对于上诉人祥游公司提出的其与北京晨星公司之间并未共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主张,

本院认为,祥游公司与其他原审被告之间是否实施涉案共同侵权行为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而非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应予认定的问题,故祥游公司以此为由提起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同时,虽然祥游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因本案原告依法选择了原审法院起诉,故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祥游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海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宋旭东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