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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4号

吴永江、胡可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永江,胡可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4号申请人吴永江,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胡可贵,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永江与被申请人胡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永江于2016年1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胡可贵9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吴永江提供担保的9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