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4号申请人吴永江,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胡可贵,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永江与被申请人胡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永江于2016年1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胡可贵9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吴永江提供担保的9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