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884号原告王恒。被告赵考庄。被告黄艳慈。被告贺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诉被告赵考庄、黄艳慈、贺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贺现良账户存款600000元或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黄瑞林、袁喜然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二处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贺现良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二、查封黄瑞林、袁喜然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一。
三、查封黄瑞林、袁��然共同所有的位于铁西区的房屋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慧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