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884号

王恒与赵考庄、黄艳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恒,赵考庄,黄艳慈,贺现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884号原告王恒。被告赵考庄。被告黄艳慈。被告贺现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诉被告赵考庄、黄艳慈、贺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贺现良账户存款600000元或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黄瑞林、袁喜然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二处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贺现良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二、查封黄瑞林、袁喜然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一。

三、查封黄瑞林、袁��然共同所有的位于铁西区的房屋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慧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