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再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军民(又名赵俊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李玉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秀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少杰,男,汉族,系连秀阁之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少杰,男,汉族,系连秀阁之子。
原审
被告:澄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薛楠,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梅,该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宏,该县农业局副局长。再审申请人赵军民因连秀阁、周少杰诉澄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陕行监字第0014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京玺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代理
审判员 张慧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铁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