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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再2号

赵军民与连秀阁、周少杰、澄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军民,连秀阁,周少杰,澄城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再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军民(又名赵俊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李玉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秀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少杰,男,汉族,系连秀阁之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少杰,男,汉族,系连秀阁之子。

原审

被告:澄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薛楠,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梅,该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宏,该县农业局副局长。再审申请人赵军民因连秀阁、周少杰诉澄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陕行监字第0014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京玺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代理

审判员  张慧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铁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