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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21-1号

冯幼桥与曹建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幼桥,曹建友,冯继芳,曹洪颜,曹洪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21-1号

原告:冯幼桥,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曹建友,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冯继芳,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曹洪颜,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曹洪雪,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冯幼桥与被告曹建友、冯继芳、曹洪颜、曹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