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21-1号
原告:冯幼桥,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曹建友,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冯继芳,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曹洪颜,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曹洪雪,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冯幼桥与被告曹建友、冯继芳、曹洪颜、曹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