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64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法定代表人邱文斌,该行行长。被告王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秀芳名下的账户存款5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