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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64号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王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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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64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法定代表人邱文斌,该行行长。被告王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秀芳名下的账户存款5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智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