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式涂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983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020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舜飞重型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15的存款人民币279107.6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