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彭莉娟,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唐帅,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彭莉娟与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唐帅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彭莉娟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帅在银行的存款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帅房屋一套、车辆两辆,冻结了第三人应付给被执行人唐帅的款项,但上述财产因已设置抵押、未查找到实物、双方未予结算等原因均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已将被执行人唐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申请执行的债权407.48万元已实现157422.64元,剩余债权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彭莉娟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慧云
审 判 员 伍 狄
代理
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