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325民初7号
原告:梁建林,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刘满生,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兰坪宏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兰坪县金顶镇金凤村。
法定代表人:杨来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林诉被告刘满生、兰坪宏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梁建林以被告刘满生现被羁押,有些证据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林撤回对被告刘满生、兰坪宏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建林承担(已交)。
审判长 和旺美
审判员 和六香
审判员 和树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