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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业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新泰市新业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泰市新业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业泰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