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平,个体户。被执行人张丽,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利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美仙,个体户,系被执行人张利军妻子。本院在执行张东平申请执行张丽、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任胜利、张丽共有的位于临河区峻峰华庭5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1020210075**)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张东平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胜利、张丽共有的位于临河区峻峰华庭5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10××6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