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902号
原告:应小叶,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胡婵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聿峰,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宁波高新区启胜汇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高新区启胜汇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946964-8)。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海棠路268弄7号。
法定代表人:裘聿峰,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磊,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小叶与被告裘聿峰、宁波高新区启胜汇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小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应小叶负担。
审 判 长 陈超明
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
人民陪审员 毛红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陆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