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5592号
原告:刘玉昆(曾用名刘玉崑),男,1935年8月1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祯,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芸,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华瑞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日格,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云,男,1934年8月14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代理人:朱艳玲,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永杰,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昆与被告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玉昆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昆撤诉。案件受理费16661元,减半收取计8330元,由刘玉昆负担,案件受理费8331元退回原告刘玉昆。
审 判 长 迟玉青
代理
审判员 德海洋
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祝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