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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5592号

刘玉昆与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昆,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华瑞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5592号

原告:刘玉昆(曾用名刘玉崑),男,1935年8月1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祯,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芸,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华瑞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日格,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云,男,1934年8月14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代理人:朱艳玲,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永杰,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昆与被告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玉昆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昆撤诉。案件受理费16661元,减半收取计8330元,由刘玉昆负担,案件受理费8331元退回原告刘玉昆。

审 判 长  迟玉青

代理

审判员  德海洋

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祝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