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树松,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执行人于守良,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平云,男,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大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平云的银行存款10253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