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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622号之二

孙树松、于守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树松,于守良,于平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树松,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执行人于守良,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平云,男,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大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平云的银行存款10253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