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1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号。
法定代表人:庞道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燕果,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北区建设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SHAMSHERKANJ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简称四川建筑公司)因与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浙江板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15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
审 判 长 张蜀俊
审 判 员 牟桂红
代理
审判员 陈明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