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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156号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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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1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号。

法定代表人:庞道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燕果,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北区建设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SHAMSHERKANJ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简称四川建筑公司)因与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浙江板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15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

审 判 长  张蜀俊

审 判 员  牟桂红

代理

审判员  陈明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