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355号之一原告潘晟骅,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吕颖鸿,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潘晟骅诉被告吕颖鸿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638号民事裁定,内容为:
一、冻结被告吕颖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与担保人潘桂民、黄小妹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5年11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其提供的担保,另行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潘晟骅及担保人潘桂民、黄小妹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凤麟,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