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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3996号

何青青、周丽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何青青;周丽娟;黄某;何某;中国杭州四季青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征地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青青,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娟,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汉族,2012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2013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何某的法定代理人何青青,系两原告母亲,身份情况同本案原告何青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杭州四季青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源路9号601室。法定代表人沈鑫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征地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上诉人何青青、周丽娟、黄某、何某(以下简称何青青等四人)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杭州四季青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征地事务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裁定,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青青等四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中国杭州四季青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征地事务所与周妙法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行政协议引发的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何青青、周丽娟、黄某、何某的起诉。宣判后,何青青等四人不服,共同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但拆迁人并非行政机关,仅是企业法人,无法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未释明应以那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何青青等四人诉请主张无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载明,拆迁人系依据杭土资拆字(2008)第007号拆迁许可证,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该协议。原审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四上诉人就该协议书效力提起本案诉讼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畴,驳回四上诉人的起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余江中

代理

审判员  石清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