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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83号

陈思芳诉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思芳,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83号

原告:陈思芳,住伊宁市。

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婕,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芳诉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思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思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祥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明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