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 审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监00001号原审原告梅雪荣。原审被告徐水根。原审被告何俊。原审原告梅雪荣与原审被告徐水根、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0月9号做出的(2014)丽景商初字第00234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陈雪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张梦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