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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监00001号

梅雪荣与徐水根、何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 审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监00001号原审原告梅雪荣。原审被告徐水根。原审被告何俊。原审原告梅雪荣与原审被告徐水根、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0月9号做出的(2014)丽景商初字第00234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陈雪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张梦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