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陈达州,男,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被申请执行张国军,男,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关于陈达州与张国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共计人民币187612.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军现在安宁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