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875号

陈达州与张国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达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陈达州,男,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被申请执行张国军,男,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关于陈达州与张国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共计人民币187612.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军现在安宁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