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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365号

林叶生与王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叶生,王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365号

原告:林叶生,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王兴伟,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陈坚,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叶生与被告王兴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林叶生负担。

审 判 员 戴天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希宁?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