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7329号申请执行人屠卫良被执行人陈健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000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健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健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健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健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4的存款人民币7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