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财保4-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世法等35人(申请人名单详见附件)。代表人:杨世法,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代表人:蒋国庆,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代表人:张行江,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上述申请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张信国、张恺意,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0286-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枫。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杨世法等35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申请人杨世法等35人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世法等35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825.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附件:请求保全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涉及仲裁金额(元)杨世法33022719630330681121587.2吕召俊342425196411267719陈守银33262119571013551212726.6罗吉超522528197211122411陈梅生332621195901025519黄国明36252619671121001540446.6李保生36252619710316001227951.6张珍林33082519690202561655206.5曾学辉36252619690310003X27200.5蒋国庆522528196910290014袁俊赟36212319720520245421203.0张利锋330225198012192275颜飞龙3302271978110566732833.6董其祥33022519640221931524687.2贺小波330225197502051593李茂虎33260219751114247X黄大成33022519680107933X32285.1黄竹明33022519681002932619617.5周耀光33022719791027651611724.8朱瑞亚330225196808189363姚吉欢33022519660527931877092.4贺峰静33022519690813156419601.3郭强210904197104090019李晓刚210726197411035914胡能耀33022619880717081833581.3邱海凯33022519860514155333625.8张行江330227197411207890薛佳敏330227199311086840贾光明33022519870120227220291.8沈忠来330227194805157896姚积才33022519461020933132463.4应彩芬330225195010119329金丕生332621194411265515奚熙光332625195212316615朱美森332621194911303039总计874825.2请求保全金额874825.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