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140-2号
原告:王亚,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坦尾路60-150号自编A区2楼(临时经营场所,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杨苏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