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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140-2号

王亚与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亚,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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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140-2号

原告:王亚,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坦尾路60-150号自编A区2楼(临时经营场所,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杨苏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广东旭平首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