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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初字第91号

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阮某甲、阮某乙、吴某某、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方某某,裴某某,阮某甲,阮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