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
负责人:贾彦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东胜,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金樱枝,女,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超,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康娇娇,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春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陆金凤,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10月22日前给付贷款75472.8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