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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00224-1号

224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董凤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董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凤伟,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董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凤伟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冻结银行账户1个。案件标的额42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徐商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敬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