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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387号

薛申从与薛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申从,薛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387号原告薛申从,男,1962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成伟,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薛申从诉被告薛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申从于2016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薛成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申从撤回对被告薛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晓蓓

人民陪审员  唐 丽

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