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387号原告薛申从,男,1962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成伟,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薛申从诉被告薛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申从于2016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薛成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申从撤回对被告薛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晓蓓
人民陪审员 唐 丽
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