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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01285号

凌琴、瞿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琴,瞿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285号申请执行人凌琴,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瞿川,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安全

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