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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8356号

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恒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恒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356号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蔡塘村459号A区,组织机构代码75161538-0。法定代表人宋将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恒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桥英街道东安村。法定代表人张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恒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8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190.1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宋萍名下闽DZV8**号车辆。依据该生效的民事裁定,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查封了担保人宋萍名下的闽DZV8**号车辆,并于2015年12月22日冻结了被告厦门市恒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的银行存款44190.19元(账号当时因余额不足,已冻结169.76元)。

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同时以该案已经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宋萍名下闽DZV8**号车辆的查封并解除对被告厦门市恒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宋萍名下闽DZV8**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的银行存款44190.19元的冻结。

代理

审判员  张占甫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